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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建议
来源: | 作者:LJ | 发布时间: 2022-07-05 | 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举,面向“十三五”,非经济人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愈加增强。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举,面向“十三五”,非经济人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愈加增强。 2006 年 8 月,中央统战部正式下发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统发 [2006]14 号),非共经济人士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在评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非公经济人士评价方面提几点建议:

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标准需进一步完善

《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

(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三)企业发展与经营管理状况。

(四)个人修养及公众形象。缺少信用方面的指标考核,容易造成评价结果不全面、不准确,评价对象不信服的局面,从而导致公信力的降低。


建议在对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在原有的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信用认定指标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信用记录、履约能力、合规度、违约率、盈利能力、财务指标等),从全方位准确开展评估工作,既保证了评价科学性,也可以使评价对象信服评价结果,从而达到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真正目的。


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社会力量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

《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中,明确各级统战、总工会、工商联、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为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主评单位。而上述监管部门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容易造成权责不清,评价不公等现象,且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政府要简政放权的精神不符。

建议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交由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上述监管部门负责对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和抽查,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既保证了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又避免了监督管理部门与评价相对人形成对立局面。

建立健全完善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复议机制,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没有救济渠道,评价相对人的合理合法诉求难以保障,从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范围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信息不畅和评价范围有限的局面,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进行,建议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扩大至全区,按照统一评价标准,自治区本级评价与盟市评价工作同步进行,打破信息地域和部门限制,将评价信息统一采集、加工、整理、分析,形成科学的、全面的、准确的评价档案,实现评价信息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