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时期

社会发展研究院

关于失地农民安置就业的提案
来源: | 作者:LJ | 发布时间: 2022-04-25 | 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的力度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对此,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文件,但目前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现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低、补偿标准存在漏洞、补偿方式不完备、规范性文件严重滞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及社会保障等,实际拆迁补偿安置非常困难。

一、存在的问题: 

(一)补偿机制不合理 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往往采取一次性货币安 置,补偿标准过低、补偿经常不到位,失地农民 拿到征地补偿金的实质还是失业,其并没有解决 农民的实质问题。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 与 国际现行依据市价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相差甚远, 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予以确定,且在计算 征地补偿数额时,没有参考实地市场价格标杆, 严重脱离市场,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 由于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绝大多 数农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普遍较低,主要以种 植业为主而且没有工作经验和技能或年龄偏大的 农民失去土地后,根本无法找到可以替代的工作。 由于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 也较差,农民失地后就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 来的生活极不稳定,就业成为失地农民的突出问题。 


(三)失地农民养老难以保障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还承担 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失地农民目前的社保方 式主要依靠“新农合”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相 结合,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保障 范围较小,农民养老难以保障,且现行的安置办 法未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 会保障问题。另外,人均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与 当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均需要交纳费用相差加 大,失地农民负担能力不足。 


 (四)失地农民融入城市困难 由于当前户籍政策处于改革试点中,还没有 形成全国统一实行的户籍政策,失地农民在融入 城市就业过程中,常常被户籍所限制,为了生存 不得不向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在工资水平、社 会保障、就业政策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 权利问题。 


二、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就业问题必须综合考虑, 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 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只有从 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 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和出路问题。 


(一) 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全面做好失地 农民的就业安置


1. 采取规划留用地和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 失地农民从事农业所必须的土地,引导失地农民 参与农业产业机构调整。如:将现分散于各个承 包经营主体的土地,采用承包的方式,使土地实 现集中,开展土地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作业,将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民可以去到“生产基地” 工作,不仅可以获得土地承包收入,还可以获得 从事劳动生产所得工资,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 时,也能从“生产基地”学习到科学的种、养技术。 失地农民是城郊农民,从事的大都是经济效益较 高的种养业,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失去土地后,化发展规划征地过程中,为失地农民规划高新农 业集约产区和种养殖基地用地。


 2. 搞好服务,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 系,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条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劳动保障就业 机构,加强失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和就业 单位的沟通,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定期发 布招工信息并予以公示,以便于失地农民及时了 解就业信息,成功就业。 另外,建议征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失地农民 的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征用情况编制失地农民名 册,按照名册颁发《再就业优惠证》(暂定名称),给予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倾斜。 加大支持力度,城郊失地农民参与城市建设、 城市管理、城市服务等工作(如:环卫工人服务 岗位),拓展失地农民再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地 方可组织失地农民以股东、交易、管理或服务形 式参与市场经营,在参与市场经营时给予必要的 优惠政策,实现失地农民安置再就业。


(二)全方位、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


1.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 的前置条件,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医疗、 养老政策,在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 体系的同时,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为失地 农民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 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 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建立失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保障金要 建立专门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对于参保 险种,目前至少应规定养老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 两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为其一次 性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3. 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基金,该基金主 要用于失地农民再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就业推荐等, 该基金不仅用于现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 问题,对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惠及。再就 业培训基金可从土地征用款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 出,同时该基金中应该还有政府财政予以补助。


(三)强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1. 尽快完善相关户籍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户籍就业限制,降低就业门槛,畅通就业渠道,实 现失地农民真正融入城市并扎根城市,从而实现 失地农民农转非的过度。


2. 制定失地农民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调动 失地农民再就业积极性,建议在制定优惠政策中, 充分考虑失地农民迫切需求,例如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等。


3. 进一步改进实物安置政策,要继续坚持以 房屋实物补偿为主,大力实施康居工程,建议,允许失地农民按免除有关费用后的成本价每人购 买限定平米范围内的公寓用于租赁,也可购买限 定平米范围内的门面房屋用于经营。让每户失地 农民拥有两天住宅,一套用于出租或经营,另一 套用于住房保障,切实解决失地农民收入来源和 再就业难题。


4. 要进一步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要 使补偿标准与当前城市消费水平相结合,切实保 护失地农民利益。


5. 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土地入股和租赁制度, 用于经营项目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保 障失地农民收入来源稳定和生活水平稳定。


6. 实行预留安置就业政策,在土地统一征用 规划中,规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失地农民安 置就业用地,组织失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这样 不仅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问题,同时也 壮大了集体经济,一举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