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时期

社会发展研究院

关于尽快组织出台《义工法》的建议

对义工的善举,人们充满敬意。其爱心、 热情、奉献有目共睹,已成为当代社会精神文明 风貌的表征。比如,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 就有许多义工队伍的参与,为服务“世博”做了 大量工作。还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都有公民义 工的身影,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  但总体看,当前我国义工服务仍然存在制度 不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公众参与义工 服务氛围不够浓厚、义工服务组织和服务队伍数 量不足、义工素质有待提高和义工服务缺乏稳定 经费保障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 务需求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一、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义工制度尚未形成,缺乏法 律规范 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 义工服务,建立一套完整的义工服务制度及规范 义工服务的全国性的法规,也还没有一个针对义 工组织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我国现行的适用于义 工组织的法规体系中,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一个办法和《公 益事业捐赠法》一个专门法以及众多的地方性法 规。但这些法规效力等级低,原则性、重复性的 东西多,可操作性不强。由于义工服务活动目前 还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专门法律法规,导致义 工组织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社 会上对义工组织不认可、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 时有发生。 此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也 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如参加危险性义工组织人 员的人身保险问题、滥用义工名义的问题、义工 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合法化问题、义工与工作单 位的关系协调问题、义工组织的设立问题等。对 义工组织的有关政策扶持如项目引导政策、税收 政策等也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影响了我国义 工事业的发展进程。 


(二)义工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近些年,我国的义工服务事业发展迅速,但 由于起步比较晚,各项规章制度等尚不健全。目前, 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统一的义工服务立法,对义工 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进行明确的界定,义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具体 的权益亦不确定。由于义工服务缺乏法律保障, “奉献”变成“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交通安 全文明劝导义工,因服务技能不熟练被车辆刮伤; 心理援助义工因服务对象的情绪不稳定而遭遇意 外身体伤害;抢险救灾义工在工作第一线因不可 预料的因素发生生命危险;社区义工在服务的过 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身体或财产损失诸如此类, 义工面临着为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付出时间、经 历,却要面对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获得补偿及救济的难题,严重影响了义工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 大大的制约了我国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不 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发展。 


(三)法定义工惩教制度尚未形成 法定义工惩教制度是被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 人员,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 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 育的一种制度。其中,司法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完 成相关任务的人员即为法定义工。《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 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司法实践表明,如 果只注重惩戒,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青少年犯投入监狱、看守所等封闭性场所,容易 产生交叉感染,使之回归社会的时间就会增加, 成本上升,不利于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 确立法定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 会的同时,实现对犯罪人员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 感的提高,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犯罪人员回归社 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犯罪人员的再社 会化进程。


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全国各地开展了调研, 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义工制度应从顶层设计,为义工服务 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奠定基础  义工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公众自发性社会组 织,其孕育与形成期均带有明显的去政治化、去 政府化倾向,就目前而言,制约义工服务事业发 展的首要问题不是资金和活动经费,也不是义工 人员短缺,而是义工组织依法获得社团法人地位 的过程出现困境。义工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 其他社会团体,其他的社会团体虽然也具有非盈 利性,但从严格意义上分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的非盈利性是相对的,具有互益性、和利他性。 而义工组织则是公益性和利他性的。因此以现行 的规章、制度、办法将义工组织与其他社会团体 统一管理,会为更加细致的制度建设带来困难。 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发,顶层设计,尽快制定 符合我国义工服务事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制定扶 持义工服务事业相关政策,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约束、规范义工服务行为,帮助并引导其走上健康、 良性的公共服务轨道。


(二)加快义工立法,建立完善的义工法律 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义工立法,有力地推动 了义工服务事业的发展。我国也有必要从国家层 面,尽快制定出台义工立法,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 确立义工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明确 责任分工,整合社会力量,畅通保障、救济渠道, 提高义工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过义工服务立法,还可以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广 大青少年中更好地普及义工服务理念,弘扬义工 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 形成义工服务光荣的社会环境。 同时,义工服务立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的一大补充,对于被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 通过参与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可让 其领悟社会责任和奉献的真正含义,从而可达到 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 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组织出台义工法,从法 律层面规范义工队伍建设。明确义工和义工服务 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 , 规定义工应具备的 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义工服务组织的登记及职责、 义工服务内容、义工权益保障、救济、义工服务 受理程序、奖惩等,使义工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建立志愿者义工和法院判令义工制度 志愿者义工泛指出于志愿的意愿,利用自己 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 为别人、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 化援助的人或组织,而法院判令义工一般泛指, 建议将以善代罚的义工制度引入我国刑罚体系, 建立法院判令义工制度。对罪行轻微、恶性不大 的罪犯可以做义工等社会服务的强制性刑罚把罪 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完成于社会服务工作之中,使 罪犯处于社会公众的关注监督之下,以公益劳动 的形式接受改造。使今后的社会管理行为中,不 再完全依赖于强制处罚和规制,这在一定层面上 满足了法治社会教育矫正的功能,显然是法制完 善的体现,在执法处罚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